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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第 一 章 總則

第 一 條 本章程依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」第五十四條訂定之。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為本大學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。 第 三 條 本會之宗旨在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,並增進學生權益。

第 二 章 會員

第 四 條 本大學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均為本會會員。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具享有下列之權利:

一、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及活動。 二、 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員。 三、 對本會重大事務直接投票決議之。 四、 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之權利。
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:

一、 遵守本章程及學生議會之決議。 二、 繳納本會會費。

第 三 章 組織

第 七 條 本會設學生工作會為行政機構、學生議會為立法機構、學生評議會為仲裁機構。 第 八 條 本會所推舉參加學校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組成學生代表協調會,直接隸屬於本會,其運作之辦法由參加學校各項會議代表共同擬訂,交付學生議會決議通過後實施。

第 四 章 行政

第 九 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,任期一年,綜理本會會議。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或系學會之負責人。 第 十 條 本會置副會長,襄助會長處理會務,由會長提名,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。 第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及各行政部,秘書處置處長一人,各部置部長一人。

一、 秘書處:負責處理會長交辦事項,及掌理文書事宜。 二、 權益義務部:負責處理學生權益義務事宜。 三、 活動部:負責康樂、體育、服務性活動事宜。 四、 公關部:負責本會內外聯絡協調事宜。 五、 學術部:負責學術性事宜。 六、 財務部:負責本會經費保管與出納,及其他事宜。 七、 文宣部:負責本會刊物之出版及宣傳事宜。 八、 新聞部:負責本會相關新聞之採訪,新聞稿之撰寫與發佈。 本會行政部以上述七部一處為主,會長得依實際需要增添部門。部門之增減由會長提案,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增減之,不受本章程第四十條限制。

第 十二 條 各行政部門部(處)長由會長提名,經學生議會通過後任命之。出缺時,其任命程序亦同。 第 十三 條 會長出缺時,由副會長繼任,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,會長、副會長均出缺時,由秘書處長代行其職權,如距原會長任期屆滿三個月以上,則應立即辦理會長補選,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。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,會長、副會長不視事時,由秘書處長代行會長職權,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。 第 十四 條 行政部門得視工作需要,置幹部若干人,由各部長及秘書處提請會長任命之。 第 十五 條 會長及行政部門依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:

一、 行政部門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之責任,並答覆學生議員在開會時之質詢。 二、 學生議會對行政部門之重要決策不贊同時,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部門變更之。 三、 行政部門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案,如認為窒礙難行時,得經會長核可在二週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;覆議時,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時得維持原案,如維持原案會長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。

第 五 章 立法

第 十六 條 本會設學生議會,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成之,代表會員行使立法權。 第 十七 條 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聽取會長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,並質詢之。 二、 審查行政部門之經費預算、結算及財務狀況。 三、 監督行政部門之會務運作。 四、 行使對副會長、行政部長、秘書處長及評議委員任命之同意權。 五、 經大會通過議案,移請行政部門執行。 六、 制訂、修改本章程及自治組織相關規程。 七、 議決會長及學生議員之提案。 八、 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職權。

第 十八 條 學生議員依下列規定選出:每學系(所)各選出議員一人,其人數逾一百人者,每增加一百人增選議員一人,但其增數在五十人以上,未滿一百人者,以一百人計,學生議員任期為一年。 第 十九 條 學生議會置主席,副主席各一人,由議員互選產生,任期一年。主席之職權為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及臨時大會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主席代行職權;副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常務委員會推舉一人代行職權。 第 二十 條 學生議會設常務委員會,以主席、副主席為當然委員,並由各學院之議員互選常務委員,各學院常務委員人數依下列規定選出:每學院各選出常務委員一人,學院學生人數逾一千人者,每增加五百人增選常務委員一人。學生議會主席為常務委員會主席,委員會職權如下:

一、 會議之籌辦。 二、 記錄及公告會議記錄。 三、 學生議會庶務性工作之執行。 四、 學生議會休會期間緊急事件之處理。

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得依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。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於學期中每月召開一次會議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應召開臨時會議:

一、 學生議會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時。 二、 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。 三、 會長之咨請時。

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於新任議員產生後二十日,由原任主席召集新任議員舉行會議,選舉新任主席,並完成交接,隨即由新任主席主持,選出新任常務委員。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訂定,修改亦同。

第 六 章 學生評議會

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學生評議會,評議委員由學生自治會長自各學院會員中提名一至二人,評議委員共七人,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,並由學生議會通過後任命之,任期至畢業為止。 第二十六條 學生評議會以合議方式解釋本會章程及仲裁手續。 第二十七條 學生評議會委員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。 第二十八條 學生評議會委員出缺時,其缺額依任命程序重新產生之。

第 七 章 選舉與罷免

第二十九條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。參與投票會員必須在全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,始得有效。若為第二輪投票時,則無此限。會長當選人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。 第 三十 條 每年四、五月間辦理會長改選,由學生工作會及學生議會組成選舉委員會辦理會長選舉事宜,並於同年六月就任。 第三十一條 學生議員由各系(所)學會辦理選舉事宜,並依各系人數比例普通產生,同年六月就任。 第三十二條 會長或學生議員有違反本會宗旨或重大失職之情事者,可由原選舉區之會員罷免之。 第三十三條 關於選舉、罷免之行使辦理,由學生議會另訂之,並報學務處核備。

第 八 章 財務

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 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。 二、 自由樂捐。 三、 各項補助。 四、 義賣所得及籌募基金。 五、 存款孳息。

第三十五條 每屆會員所繳會費數額,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之。

第 九 章 附則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為本會最高法規,其它本會法規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;學生議會之決議,與本章程抵觸無效。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改,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:

一、 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一提議,二分之一出席,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,得修改之。 二、 由行政部門提出修正案,經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,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,得修改之。
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中如須要另訂辦法及實行細則者,由學生議會訂定之。 第三十九條 第一屆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員之選舉,由學務處與學生會籌備小組根據本章程共同辦理,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由學生會章程制定代表大會制定,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,報請校務會議核定實施。修正時依本章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,再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,報請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。